《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 (2018-2030年)》政策解讀
一、《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文件出臺依據
根據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開展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遼海漁業字〔2017〕86號)和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繼續推進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遼海漁業字〔2018〕14號)要求,編制《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
二、《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出臺的背景、意義、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制定過程
委托遼寧省海洋水產科學研究院編制《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征求了我市有關單位和各鄉鎮區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召開了《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專家評審會,請專家和有關部門對《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進行了評審,并報請市六屆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主要內容
《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主要內容為第一部分是總則,包括前言、編制依據、目標任務、基本原則、規劃范圍;第二部分是養殖水域灘涂利用評價,包括水域灘涂承載力分析、水產養殖產業發展分析、養殖水域灘涂開發總體思路;第三部分是養殖水域灘涂功能區劃,包括功能區劃概述、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養殖區;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完善生態保護、強化技術支撐,加強宣傳力度、規劃實施管理;第五部分是附則,包括關于效力、關于規劃圖件。
五、《鳳城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第一條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0年12月1日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行政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1月1日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20日施行)
第三條 地方法規
1.《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條 部門規章
1.《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
1.《遼寧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遼政發[2014]11號)
2.《遼寧省海洋與漁業發展“十三五”規劃》
3.《鳳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
4.《鳳城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年)》
5.《鳳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7.《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8.《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漁業轉方式調結構的指導意見》(農漁發[2016]1號)
9.《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繼續推進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遼海漁業字[2018]14號)
10.《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快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發布工作的通知》(農漁發[2018]17號)